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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,是否只有四项
发表于 2019-04-14 浏览:
文章导读:1 1 1 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,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? 答: 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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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,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?
 

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,以下简称“39号公告”)第七条规定,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许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,抵减应纳税额(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)。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(以下称四项服务)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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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收政策规定,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%税率货物的农产品,按照10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。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,主要生产13%税率货物,请问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,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%进项税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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